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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制度的规定(试行)

时间:2019-11-08   访问量:6174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 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《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制度的意见》和天津市纪委《关于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实施办法》,规范公司决策行为,提高决策水平,防范决策风险,结合津滨公司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  津滨公司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必须遵循集体决策原则,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。

 

第二章 “三重一大”事项主要内容

第三条  “三重一大”指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、重要人事任免事项、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。

第四条  重大决策事项包括:

(一)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、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部署的措施;

(二)公司的发展战略、经营方针、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;

(三)公司改制、兼并、重组、破产,重大投资,产权转让、产权变动,资产损失核销、资产处置,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重大事项;

(四)公司绩效考核、薪酬分配、福利待遇等重要事项;

(五)公司安全稳定的重大事项;

(六)公司机构调整、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等重要事项;

(七)公司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。

第五条 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:

(一)公司中层以上管理干部任免等事项;

(二)公司向董事会、监事会推荐职工监事;

(三)公司向控股和参股企业推荐经理、财务负责人等事项;

(四)后备干部的确定和使用。

第六条 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:

(一)公司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等事项;

(二)公司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的安排等事项;

(三)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及招投标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。

第七条 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:

(一)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;

(二)较大额度预算外资金调动和使用;

(三)天津市国资委[2011]11号文件中所明确数额以上的重大捐赠、赞助等。

 

第三章 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决策方式

第八条  凡属“三重一大”决策事项,应按照《公司章程》等有关制度规定,采取公司党委会、董事会等形式进行决策。

第九条 党委会由公司党委书记主持,按照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进行决策。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,按照公司董事会职责及有关规定进行决策。

第十条 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,还应通过工会、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。

 

第四章 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决策程序

第十一条 “三重一大”事项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。遇有影响有国有资产安全运营、危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紧急情况时,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,应在事后按权限及时向党委会、董事会报告;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,党委会、董事会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。

第十二条  凡属“三重一大”决策事项,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,应按规定程序决策:

(一)酝酿决策

1.“三重一大”事项集体决策前,应深入调查研究,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,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;

2.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,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资料。必要时,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;

3.董事会在研究决策“三重一大”事项时,应事先与党委沟通,听取党委的意见。

(二)集体决策

1.凡属 “三重一大”事项时,应按照职责权限进行集体决策;

2.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。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,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。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,应逐项研究决定。若存在严重分歧,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;

3.会议决定的事项、过程、参与人及其意见、结论等内容,应当完整、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。

第十三条  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决策一般要有计划性,避免临时动议。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决策的,公司主要领导可临时处置,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汇报并说明情况。

第十四条  集体决策时与会人员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。凡决策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,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。

第十五条  与会人员、会议记录人员、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。

 

第五章 “三重一大”事项的决策执行

第十六条  “三重一大”事项作出决策后,需要上报的事项,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请示。

第十七条  “三重一大”事项经集体决策后,任何人无权改变集体决策,相关部门应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。

第十八条 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时,应按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。

 

第六章 “三重一大”事项的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

第十九条  为确保“三重一大”制度真正落到实处,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。

(一)党委书记、董事长为公司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。党委会作出的“三重一大”决策,由党委领导班子集体负责,党委书记负主要责任;董事会作出的“三重一大”决策,由董事长负主要责任;

(二)纪检部门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部门;

(三)公司监事会要履行法定监督职责,依法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。

第二十条 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按照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》等制度要求,把执行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制度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。同时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分工,对分管的基层企业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。

第二十一条  “三重一大”决策事项按照有关规定、不属于保密范围内应该公开的,在适当范围内公开。

第二十二条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。

(一)违反集体决策原则,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并造成损失的;

(二)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干部管理规定进行决策,造成严重后果的。

 

第七章 附则

第二十三条  津滨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、参股公司遵照本规定执行。

第二十四条   本规定自印发之日执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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